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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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精神,现就推进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实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细则应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提出具体要求,对行业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方式、学时标准及管理要求等,其中一般公需科目必须按市《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时要求和学习途径。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抓紧与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省级主管部门已经出台相应细则的,2018年年底前应结合省细则与我市试行办法,出台本行业学时登记细则;省级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细则的,年底前应根据我市试行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制订过渡性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确保学时登记有据可依。现已出台本市细则的,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申报时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新规定执行。2019年起,所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申报时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全面执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定。
各部门制订的行业学时登记细则或过渡性管理办法同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抓紧制订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办法应根据我市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学时登记和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应确保按要求出台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切实履行起本地区继续教育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不断规范学时管理,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关于启用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150号)已对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一级用户作了账户分配,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按人事隶属关系进一步加强学时登记的组织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一级用户管理,及时做好人事隶属关系内各下级用户账号分配,按要求组织开展一级用户及下级用户的学时登记,确保用户主体到位,登记要求到位,管理责任到位,跟踪监督到位。
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各一级用户请及时将管理员信息报宁波市继续教育院(详见附件1)。
四、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其他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应严格规范学时登记和管理。继续教育基地、其他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学时登记、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及时做好数据导入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登记系统或登记台账,如实登记专技人员学时信息,做到登记有依据,查询可追溯。专技人员学时信息应按规定及时登记或导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2.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及时做好培训备案工作。继续教育基地、其他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实施的培训科目或项目,按规定报备后才能按标准登记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请各基地、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等务必重视做好培训科目或培训项目的事前报备工作(详见附件2)。其中,其他培训机构须经申请同意才能纳入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一级用户管理,并按“其他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备案管理(详见附件3)。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培训举办单位均按“其他培训主体”进行培训项目备案管理,学员取得的学时按规定回用人单位凭据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学时管理是推进知识更新工程、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计,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宁波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一级用户管理员信息登记表
2.宁波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科目(项目)备案说明
3.宁波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一级用户申请说明(其他培训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