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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2017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2 10:45:29来源:未知 作者:nbgl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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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基地在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甬人才发〔2013〕9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4〕8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市级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2014年以来已经认定的宁波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在基地认定后,能够严格执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做到制度执行到位,师资队伍健全,设施配套落实,经费使用规范,任务完成出色,各项管理完善。
(三)具有发挥基地示范作用的优势。在培训项目、课程设计、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管理、产研结合、培训效果等有关方面有创新、有特色,能起到示范作用。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基地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
(四)评审通过的,认定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授牌并予公布。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家基地一次性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四、材料报送:请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申报,于2017年8月20前将“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继教部。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地另需提供基地批文的复印件。
联系人:严立红;联系电话:83867575(兼传真);
邮  箱:79353929@qq.com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57号宁波人才大厦519室; 邮  编:315000。
 
附件: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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