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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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4〕8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20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1.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用人单位;
2.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00名;
3.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
4.具有一支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匹配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并具备与继续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开发能力;
5.能严格执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基地职责。
(二)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经宁波市认定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或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
1.具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的各项条件;
2.在基地认定后,能够严格执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做到制度执行到位,师资队伍健全,设施配套落实,经费使用规范,任务完成出色,各项管理完善;
3.在基地认定后,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继续教育职责;
4.具有发挥基地示范作用的优势。在培训项目、课程设计、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管理、产研结合、培训效果等方面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效,能起到示范作用。
二、申报程序
1.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求和资源,对照申报条件,对所辖(属)施教机构、用人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进行筛选。
2.经筛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的施教机构、用人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填写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3.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认定程序
1.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办学情况进行审核、考察、评估、评审。
2.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类别分别认定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或示范基地。
3.市人力社保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家基地一次性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四、材料报送
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上报下列材料:
(一)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材料
1.《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扫描件及Word文档各一份);
2.施教机构资质证明或用人单位内设培训机构设立证明(一式一份);
3.特色专业及特色课程简介(不包括公需科目)(一式一份);
4.基地管理制度(一式一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1.“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扫描件及Word文档各一份);
2.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59号)要求开展的按培训科目或年度计划报备情况,需附已报备的《宁波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科目(项目)备案表》(扫描件一份);
3.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地另需提供基地批文(扫描件一份)。
联系人:严立红;联系电话:83867575;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519室; 邮编:315000;邮箱:nbjxjyy@163.com。
2.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