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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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推进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人社发〔2016〕64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7日
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推进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以及省、市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五条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贸易营销、金融财税、现代物流、房地产经济、信息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企业决策、人力资源等。
第六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第七条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科技等。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托“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以下称市继续教育网),为全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
依托市继续教育网在线学习的专业科目学习课件,由经济系列相应专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
公需科目统一由市继续教育网提供在线学习。其中:行业公需科目学习课件由经济系列相应专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一般公需科目学习课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
第九条 专业科目学习分别按下列途径和标准认定学时:
(一)A类专业科目:应参加经济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的可认定36个学时。
(二)B类专业科目:为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人员必学科目,并应在3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个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可认定36个学时: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经济类高研班,省级及以上可认定36个学时,市级可认定24个学时,区县(市)级可认定18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报备的经济类高研班,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
3.参加国(境)外经济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
(三)C类专业科目:
1.参加市继续教育网或经济系列职称主管部门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可认定课件标定的学时;
2.参加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学习,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
3.参加经济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8个学时;
4.参加经济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合格课目可认定8个学时。
(四)D类专业科目: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可认定24个学时:
1.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经济类专题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4个学时;
2.参加经济专业其他各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4个学时;
3.参加经组织批准的经济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4个学时;
4.参与经济类课题研究、规划制定,市级及以上、区县(市)或市局级、区县(市)部门或市局部门级项目,执笔人员可分别认定24个、12个、6个学时,其他非执笔人员可分别认定16个、8个、4个学时;
5.发表经济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第一、二作(译)者可分别认定8个学时,其他作(译)者可分别认定4个学时。
第十条 公需科目学习按市继续教育网标定的课件学时认定。
公需科目每门课程经考试(核)合格才能认定相应学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的规定,按以下职责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一)使用市继续教育网开展学习的公需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由“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称市登记系统)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继续教育网学习情况统一实时登记。
(二)参加本市范围内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三)其他各类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按人事隶属关系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登记。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应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做好市登记系统用户注册、用户管理,以及数据导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经济系列职称资格时,应从市登记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相应职称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